「權力分立,分權制衡」是近代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其概念大致上是以啟蒙運動時的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男爵所提出的三權分立——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個權力機構彼此分立,相互制衡。由總統或總理(首相) 行使行政權,執行政策,但同時必須受到憲法以及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制約,而司法權則負責約束雙方,單論平衡輪的角色。
這樣的制度或者說體制,讓國家從人治轉向法治,進而成為了民主國家。
孫文所提出的五權分立,就是雖然超越三權,但似乎是與三權有所關聯的相異制度 。
它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而預防性將人事管理的權力(以下簡稱人事權)從行政權獨立出來;並且為了分擔或者說削弱國會的權力,而將向來被視為立法權一部分的監察權獨立成單一權力機構,構成了五個權力機構彼此制衡的機制。
乍看之下似乎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制度,實際上則不然,世界各地許多的民主國家,也都有設立權責相同或相當的獨立機構,比方說負責人事權的有不列顛與美國的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其中不列顛設立於1855年,美國在1871年設立後,於1978年將該機關拆分人事管理局與考績制度保護委員會)、日本的人事院(成立於1948年);監察權則有匈牙利的首席檢察院(自1989年成為不受三權管轄之獨立機關)、日本的會計檢查院(成立於1880年,前身為管理財政的大藏省檢查局)、韓國的監查院(成立於1963年)、北歐各國的議會監察使(最早設立於1810年)等。差異只在於獨立性的強弱——大部分都是在運作上獨立,但在某種程度上會受到行政權或立法權的制約。像五權分立這樣,人事權與監察權完全獨立(理論上是如此)還是少見的特例。